临沭县玉山镇景某在一家民营铸造厂上班。2010年9月12日,景某在进行铸铁熔化操作过程中,因疏忽不小心将手背严重烧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景某要求该厂支付全部医疗费,该厂认为景某在事故中有违反操作规程的过错,要景某自负医疗费的10%(该铸造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景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62条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工伤治疗费用,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要求全额支付。因此,该铸造厂要求景某个人承担10%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