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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发生工伤 损失由发包商全部承担

作者:李一然  来源:劳动午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3日

  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工地包工头)雇佣劳动者施工发生工伤后,谁该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日前,北京市平谷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工伤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判决确认受伤劳动者戴正升与工程发包单位——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按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这一判决意味着戴正升工伤后的一起损失,全部由横店建筑公司承担。

    争 议

    雇工发生工伤 引发劳动争议

    59岁的戴正升是河南新县浒湾乡农民,2010年曾在北京朝阳区美景东方工地工作。横店建筑公司是该工程总承包商,其将工程中的园林施工包给了个体包工头李某,戴正升在李某的包工队里干活,他与李某属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的劳务雇佣关系。

    2010年11月23日,戴正升左手食指不慎在工作中被机械切掉,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横店建筑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戴正升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属工伤,但要申报工伤,首先要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包工头李某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于是戴正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横店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月仲裁裁决戴正升与横店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不服,因其注册地在平谷,据此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确认雇工与发包商 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横店建筑公司指出,戴正升由包工头李某雇佣工作,公司既没招录戴正升,也不直接管理、发放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因包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横店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据此平谷依法判决确认戴正升与横店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

    包工头无资质

    发包商担主责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此案的独任法官张翠萍。

    张法官指出,法律特作出上述规定。其原因在于,工伤后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直接关系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生存状态,而工伤导致的高额医疗费用是许多个体包工头无能力支付的,其结果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受侵。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在建筑工地、矿山等地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一旦劳动关系被确认,工伤劳动者的工伤申报、鉴定、赔偿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将有法可依。

    此外张法官还特别强调,上述规定只限于工伤纠纷。而劳动者因向包工头索要工资、加班费、各项社会保险等引发纠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非工伤等上述诉求,绕过包工头直接向工程发包单位要求法院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将不予确认。

    张法官提示广大建筑公司、矿山经营者,一定要严格执行并监督分包人执行各项安全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无论受伤者是本单位职工还是包工头所雇佣的劳动者,其都将对此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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