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寨子村的小强今年初中刚刚毕业,成绩不好不愿意再上学,又嫌地里农活累,父母便从长远打算让他去学个手艺,于是就把他送到本村一个木器作坊打工。作坊老板张某问小强多大了,小强答道17岁。看小强个子挺高、手头正好缺人,又碍于同村情份,张某没多问便同意他开始上班。前不久,小强在加工椅子腿时走神,被机器卡住右手,致使小指受伤,手术后被鉴定为10级伤残。干活没俩月,小强就受伤,张某“自认倒霉”,给了他2000元补偿后便不再理会。小强的父母多次讨要医药费均遭拒绝,经人指点,小强父母“以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小强还差2个月才满16周岁,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儿子伤残受罪又不是工伤,小强的父母一时气愤难忍。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小强不满16周岁,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但是因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强制性规定,与张某并不存在用工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小强的权益又如何维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鉴于作为监护人的小强父母存在一定过错,经劳动部门、村委会等多方调解,张某一次性给予小强2.4万元赔偿,同时,因为非法使用童工,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张某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