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家住汉口的李女士的哥哥李先生在武汉某国有企业上班。因工作压力大,精神长期高度紧张而患病,并回家治疗。企业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而后,该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改制后,李先生的福利没有了,最基本的工资再也没有发放过。
现在,李先生需长期服用药物来维持其精神状况,每月花费医药费近千元,家属因此负债累累。李先生家属多次找到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要求公司解决问题,公司以李先生并非其公司员工为由拒绝了李某家属的要求。
「律师说法」
童奋飞律师说,李先生的遭遇实质上应当属于工伤,这种工伤有别于《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的工伤,是一起改制后遗留下来的老问题,在政府部门中,将其称之为“老工伤”,在“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武汉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了对这种“老工伤”的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李先生的问题,应当由改制后的公司负责将李先生的工伤纳入到新的社会保险中来。这样,他就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以解决其家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