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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死亡 能获得单位赔偿吗?

  来源:东莞时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3日

     廖先生来电咨询:我弟弟在单位出差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这样能否算工亡,应该怎样赔偿?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王海峰律师认为:廖先生的弟弟是否工伤,用人单位或廖先生弟弟的近亲属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经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必要的调查。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补偿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条例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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