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未上工伤险 患职业病单位需赔偿

作者:徐毅  来源:四川在线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4日

    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各类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置工人的身体健康于不顾,未给职工缴纳公司保险费。到头来,最终影响的是企业本身。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被告新兴煤矿、洞山煤矿被判共同赔偿原告郭长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1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至2010年6月,先后在被告新兴煤矿、洞山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2010年10月,经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2010年12月经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4月经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2011年5月,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原告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170561.4元,限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洞山煤矿支付34112.28元、第三人新兴煤矿支付136449.12元。仲裁后,原告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在二被告工作期间,二被告均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原告被认定为工伤,二被告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考虑到原告在二被告的工作时间,于是判决被告新兴煤矿承担80%的责任、被告洞山煤矿承担20%的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