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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因公驾车身亡单位拒赔

作者:雷晴  来源:昆明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8日

  云南旅游商务集团光大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汽车公司)的驾驶员郭少云,在驾驶旅游车接送游客的途中发生车祸身亡,事后家属要求单位按工伤死亡赔偿损失,却遭到单位拒绝。家属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日前,西山区法院对此案正式立案。

    44岁的郭少云是光大汽车公司的一名聘用制驾驶员。今年3月公司接了个弥勒的旅游团,让他开车送旅游团到西双版纳游玩。3月8日,旅游团回到弥勒,他开车到半路时,迎面一辆重型拖挂汽车甩尾撞上了他们旅游车的车头,旅游车半个车头撞坏,郭少云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重型拖挂汽车驾驶员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此事故,秦某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缓刑。附带民事赔偿中,法院判处其赔偿郭少云家属33万元。

    随后郭少云家属与光大汽车公司协商,希望公司作出赔偿。却遭到公司的断然拒绝,“公司称这起事件应由肇事责任方秦某某承担责任,而不应公司担责。”郭少云家属表示,无奈之下他们只有诉诸法律,将光大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按工伤死亡赔偿其50万元。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不能以对方的事故责任的赔偿来代替本单位工伤死亡的义务赔偿,也不能逃避义务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郭少云家属的代理人樊涛说。

    法条解读

    依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须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致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所遭受的伤害;第三司机所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与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第四司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交通事故也不是司机因自杀、酗酒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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