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菁是一纺织厂的职工,2011年7月17日她在上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医疗终结后,她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当她要求纺织厂给予工伤待遇时,纺织厂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不能兼得为由拒绝支付。对此,职工提出质疑。
法律人士认为,纺织厂的答复,属于推卸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在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失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既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也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无论是该条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均未禁止劳动者获取双倍赔偿。
此外,从性质来看,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二者并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总之,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可以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