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大学大三学生。2011年暑假,感觉在家无聊的张某,于7月10到某酒店打工。8月3日晚上上班时,张某因地面上有水不慎滑倒,将手中的热水瓶打碎,手及胳膊被烫伤,被及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860.5元。该酒店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他待遇均未支付。近日,张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可不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部门给他的答复是:工伤待遇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见在校学生利用假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并不是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打工期间受伤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进而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受损害可按一般人身损害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