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非当班期间受伤,公司不承认其为工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这起工伤认定案在历时一年多后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获悉,伤者邹某在县人社局的帮助下打赢了这起官司。
据了解,在2010年3月的一天,某化工公司设备主管邹某,在车间处理阀门漏气时,因机内大量可燃性气体外泄爆炸,致使邹某手、足多处受伤,后经武汉某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后,邹某于2010年12月向阳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并调查取证后,认定邹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由于公司没有为邹某投保工伤保险,邹某享受不了工伤待遇。公司老板拒绝工伤认定,并称,事故当天并未安排邹某上班,是邹某自行到车间帮忙处理阀门漏气,不属工伤。该公司在2011年4月提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后,又将阳新人社局先后告到阳新人民法院、黄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经初审、终审后,法院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安排邹某上班,邹某都应属于工伤,在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该公司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明邹某不是工伤的证据;阳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后,法院判决邹某应从公司获得工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