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申报工伤保险,这期间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昨日,市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不仅具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事故发生后,还有义务垫付医疗费及时对伤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及时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0年4月13日,伤者徐新安在上班时间14∶30左右在大进公司的仓库因安装水管高空坠落受伤,随后被送进医院。“我受伤后,公司把我扔在医院就不管了。”徐新安告诉记者。由于公司一直没有申请工伤,在4月28日,徐新安自行到松岗社保站领取工伤认定申请书,并于5月14日上交社保站。
目前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社保局认为大进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申报工伤的责任,即需要承担逾期申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大进公司认为当时是及时地到参保社保站咨询,是被误导了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该由社保局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市社保局黄险峰认为,从伤者受伤到申请工伤之间已经超过30天,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支付申报之前的工伤医疗费用。据了解,5月14日之后徐新安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工伤基金垫付,而5月14日前的1万多元医疗费由于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目前仍是伤者本人垫付。
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申:“工伤认定有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的理解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而选择申报或者不申报。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不是工伤,单位都有责任把伤者送到医院去治疗,并且先支付医疗费,然后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如果是工伤,由社保基金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