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前不久我因工受伤,一直在治疗,花了不少医疗费,现已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了。单位未给我缴纳过工伤保险,支付过一部分医疗费。我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也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裁决还没有做出。请问,我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情况下,仲裁庭对申请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李先生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仲裁庭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