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贵州人李仁琴左手大拇指旁多长了一只手指,10月29日,她在金华振达塑胶厂操作模具时不慎弄伤了这只多余的手指,“六指”受伤算不算工伤?近两个月来,李仁琴为这个维权难题伤透了脑筋。(钱江晚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农民工李仁琴的工伤认定金华振达塑胶厂老板之所以敢无视政府劳动保障仲裁部门的招呼,其缘于农民工工伤维权难在法律环节繁多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
其一,众所周知,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但目前的普遍情况是,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农民工提供的证据并不核实,而是一味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便推到劳动仲裁,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成本。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的设立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成为农民工工伤认定维权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其二,在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也是造成劳动者屡陷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新《刑法修正案》中将“恶意欠薪罪”入刑,用人单位如果欠薪,可判3~7年有期徒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打三五年的官司,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其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工伤维权难题,就要减少法律环节。法律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同时要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更加简便,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认定。为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还应该取消劳动仲裁程序,使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包括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和得到赔偿金的时间。另外,还应从立法上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情况,在立法中做出明确、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