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我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来源:广西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6日

   曹先生问:我在南宁市某工地从事木工活,没有签劳动合同。今年9月14日下午,我在传递钢管时右脚不小心踏进了阳台下水道管孔里,右脚拇指的指甲掀掉了,当时流了很多血,之后被工友送到医院做手术。请问,我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公司是否赔偿医药费?

    律师答复:曹先生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其在工地从事木工活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单从其材料上还无法确认。如果其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的情形应当属于工伤,首先由工伤保险来支付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曹先生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曹先生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主张属于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雇主也应当为曹先生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