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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工伤等级鉴定 单位可不支付护理费

作者:李一然  来源:劳动午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28日

    工伤维权理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但是职工张先生在因工负伤之后,并未依据该条例寻求法律保护,而是依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记者昨日从某法院获悉,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法律支持。在此记者提醒大家:维权一定要遵循法律并选对法律。

    工伤导致抑郁症 诉讼谋求护理费

    今年32岁的张先生,200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2006年6月研究所安排张先生参加中科院组织的足球联赛,结果比赛中张先生不慎腿部骨折,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8级。2007年研究所向张先生发出终止聘用关系通知。结果张先生受刺激后精神失常。2008年4月,海淀区劳动部门确认张先生骨折后导致抑郁症。

    今年7月,张先生父母作为张先生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研究所支付张先生的生活护理费。仲裁机关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未予受理。张先生父母不服起诉至海淀区法院。

    选错法律 难讨说法

    庭审中,张先生父母称,张先生因工伤导致抑郁症,已被工伤部门认定,现张先生因病存在自杀和伤害他人倾向,需有人严加监护,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决研究所支付其发病后至2011年9月间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张先生因工伤导致抑郁症,工伤护理费争议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现张先生法定代理人提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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