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将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条例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新 《条例》在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也作了适当限定: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但不包括职工走路自行摔伤等非车辆交通事故。
二是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 “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是对 “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 “合理时间”和 “合理路线”的限定。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如按规定职工上午8点上班,职工在8点前来到单位的途中应属于上班途中。如果职工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是由于单位安排加班,职工晚8点才从单位离开,那么职工在8点后从单位回到家的途中,则应属于下班途中。
另外,将无证驾驶、驾驶无证机动车、酒后驾驶等这些具有相当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与整体社会规范也是相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