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金丽华  来源:山东工人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10日

    李某于2011年1月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800元。2011年2月,李某在工作中左手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机器绞断,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达到伤残六级,无护理依赖。伤残结论作出后,因该公司不能为李某安排适当工作,自2011年10月起每月发给李某360元的伤残津贴。李某认为发放的伤残津贴过低,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补足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蒙阴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本案中,该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支付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错误的,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该公司支付李某伤残津贴差额1320元,并同意以后按规定支付。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