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工伤待遇不能少

作者:赵金伟  来源:山东工人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02日

     2011年4月2日,刘某在山东某石材公司工作时,右脚被石料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治疗终结后,刘某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称,尽管刘某受到事故伤害是事实,但刘某到公司工作仅有22天,时间短,也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未给公司创造较大价值,却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公司只同意给刘某5000元的伤残补助费。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刘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认为,公司以刘某工作时间短,未给公司做贡献为由,就少支付工伤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以及刘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来支付费用。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2万元。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