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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金以实际工资计赔

作者:柯兵  来源:东莞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3日

  实际月平均工资2126元,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100元,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本人工资”应该适用何种标准?

  2011年6月宋女士食指压伤去医院接受治疗,在后来的赔偿中,宋女士要求以受伤前的平均工资2126元/月进行赔偿,但其工作的企业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1100元为由,拒绝按实际工资标准支付。

  近日,宋女士向望牛墩司法分局求助,该分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协助宋女士处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代理人代表宋女士向仲裁庭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仲裁庭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并主动进行调查取证,最终证实了宋女士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是2126元,并以此为标准作出了仲裁裁决:由企业支付宋女士留薪停工期间工资4127.84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921.00元,两项合计20048.84元。

  望牛墩司法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部分用人单位往往制作两份工资台账,一份是真实的,另一份则是用于诉讼。其目的就是为了少赔偿,该做法严重损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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