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鉴委如何进行工伤康复确认?
申请住院工伤康复时提供材料齐全的,区县劳鉴委受理初审后报市劳鉴委。市劳鉴委收到申请后,应对工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明确工伤人员是否可以进行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应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情况特殊的,市劳鉴委作出确认意见的时限可以延长15日。
5、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
经市劳鉴委确认同意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工伤对象,在收到《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之日起的10日内,应当持《住院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及相关资料,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有关手续。
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2、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的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对区县劳鉴委作出初次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有何救济渠道?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区县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如何申请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5、如何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鉴委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待遇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康复)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海养志康复医院、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杨浦区老年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为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2、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待遇主要有:①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
②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③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①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②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应予以补足;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4、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工伤人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但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做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