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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突发疾病死亡 无劳动关系难认工伤

作者:吴琳婧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08日

  2012年8月30日11时30分左右,重庆市江津区某街道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戴某,在为社区居民调解家庭纠纷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9月3日,戴某之妻以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用人单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将戴某2012年8月30日在社区调解纠纷时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认真核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所在居民委员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戴某之妻提交不出戴某与该居民委员会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明材料。

  因此,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于2012年9月27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受理戴某之妻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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