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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网江苏频道讯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8日

  上班前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近期,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调委就调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今年七月的一天,刘某提前15分钟到某电镀企业上班,当他做班前的准备工作,打开车间电闸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胫骨折”。

  原先经过黄桥街道调委会的协调,双方达成初步意见:企业方垫付刘某医院所有医疗费,在正式协商相关赔偿问题前,企业方先行垫付刘某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至于一次性赔偿问题,待刘某治疗完毕,根据康复程度另行协商解决。但是近日,刘某以在工厂上班受伤为由,向企业提出10余万的一次性赔偿要求,再次引起双方的争执。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判定,此次事故,确实应由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刘某上班前开电闸是上班前的准备工作,属上班时间的延续,在此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视为工伤,企业方不能以“刘某上班几天或提前上班”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既不合法也不合情。

  那究竟上班时间前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就有如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到班准备工作或履行交接班手续,属于这里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受到的伤害,符合该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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