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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受挫在工作场所自杀不能属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6日

     黄浦区法院:儿子因感情受挫在工作场所自杀,父母要求认定工伤。康康是本市某游轮公司厨师。某日,康康在其工作的游船上与女友通了番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康康一时想不开从游船跳入黄浦江中溺水死亡。事后,康康父母因申请认定工伤遭拒绝遂诉至法院,提出康康在工作地点溺水身亡,应属工伤。被告区人保局辩称:经被告调查核实,并有证据证明康康跳江溺水身亡是属自杀,不属于工伤。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自残、自杀等非因工作原因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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