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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未退人员应享工伤保险

作者:法制晚报  来源:法制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17日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9亿人,9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不过,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过程中,许多地方发现,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引发了纠纷。

  为此,人社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 受伤走商业保险

  我国每年都有大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曾发文,明确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

  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这方面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解决。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权益如何保障?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这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不得一次性支付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以解决受工伤农民工回乡后按月领取待遇不便的问题。

  而现在,随着社会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异地领取待遇的条件逐步具备。《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赔偿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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