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公司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半年前的一天,我在上午9时突然接到保姆打来的电话,说我儿子发高烧,病情严重。当时我情急之下,没有向领导请假,也没有告诉同事,便匆匆骑摩托车回家。不到10分钟,我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不仅花去4万余元治疗费,还落下九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当我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却以我擅自离岗为由,不认定我为工伤。请问,我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曾女士
曾女士读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其中所指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三个构成要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你已经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两个要件的情况下,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也指出,“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你公司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至12时,事故发生时间为9时多,即距离正常的下班时间将近3个小时,显然不应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素,因此劳动部门认为你所受伤害并非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