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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后查出职业病,算工伤

作者:项凤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0日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人社部近日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一些界限模糊的问题给予明确规定。昨天,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在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尤其是对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方面,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该负责人表示,“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也就是说,出了车祸,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要认定为“同等以下责任的”,就能认定工伤。


为了保障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次意见明确,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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