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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为垫脚赶做小矮凳 锯断大拇指算工伤吗?

作者:德清新闻网  来源:德清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02日

  前不久,来自江西的务工者高乐在给我县武康某小区的一幢排屋做装修时,用装修用的切割机切割木板,打算做个小矮凳垫脚,不料一刀下去,左手的大拇指被锯断。于是高乐提出工伤认定,可是装修公司认为高乐不是他们的员工,受伤是因为他自制矮凳造成的,不能算工伤。

  事情是这样的:一家外地的装修公司接下了武康一幢排屋装修的工程,并安排张卓完成水泥工程。“水泥工一般是两个人做的,一个人不好干活的。”张卓请了高乐与他一起做,并承诺赚的钱二人平分。

  意外伤害发生在他们开工后的第二天下午,高乐在制作小板凳时手指被割断,被送往省人民医院,因病情严重,又被送往杭州整形医院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左手拇指指间关节断离,指骨粉碎。

  高乐认为,虽然装修公司只把工程交给张卓,但他是与张卓一起为该装修公司工作时受的伤,并提供了该小区装修人员专用的临时出入证和小区装修人员登记表。高乐还称,事情发生后,装修公司还送去了一笔治疗费,这恰恰说明公司是承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装修公司并不认同高乐的说法,“治疗费是张卓跟公司借的,公司派人送钱去后,是被高乐的家属逼着在收条上签字,所以不能说明公司与高乐有雇佣关系。”该公司负责人说道,公司也没有让张卓私自招人。

  双方僵持不下,高乐是为工作而制作小板凳确认无疑。事情的关键是,高乐与装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这一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有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案件中张卓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高乐与张卓一起从事泥工工作,根据规定,装修公司应当承担对申请人的用工主体责任,所以,高乐与装修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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