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7岁的周女士经朋友介绍来到一家商务写字楼从事保洁工作。很快,周女士就通过了试用期,成为了一名临时工。大楼物业公司每月向周女士发放1000元工资,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13年4月,因为地面湿滑,周女士一不小心滑倒在地,整个身体向后仰卧,后脑摔在了地面上。
周女士摔倒后,同事立即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诊断,由于猛烈撞击,周女士尾椎骨骨折,轻度脑震荡,需要休假治疗和恢复。周女士的家人找到大楼的物业公司,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进行工伤责任赔偿。物业公司称,周女士是临时工,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进行工伤赔偿。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在本案件中,首先可以认定物业公司违规的是,用人单位在聘任员工时,无论是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即使是短期雇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没有劳动合同,不代表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临时工还是正式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物业公司不认可周女士提出的工伤赔偿,周女士可以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周女士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工资条、工友证明等在此处工作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