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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工伤认定后续:下班买菜出意外很多情况不算工伤

作者:谭遥  来源:重庆晨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2日

“下班回家途中顺道买个菜,出了意外算是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月起施行,而《规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详细定义,使得“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成了媒体和网民热议的话题。

“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句话该如何理解?昨天上午,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的饶敏律师做客重庆晨报公众服务中心966966热线,为读者进行详细的解读。
不是所有意外都能算工伤
昨天上午9点50分,在热线答疑还没有正式开始时,饶敏律师就急着向记者作了这样一个解释:“下班回家买菜出意外算工伤,这个说法不准确。”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是这样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前天最高法公布的新《规定》中,受到公众关注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因为《规定》细化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问题,使得“上下班途中”的定义更为具体。但饶律师提醒,其实大家已经忽略了后面认定为工伤的内容,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换言之,即使当事人被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依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很多读者没搞清楚
昨天上午10点,律师答疑开始后,966966热线电话就响个不停。饶敏律师几乎没有休息地接听解答,但也只回答了大约四分之一的读者来电。
读者提出的问题,也印证了饶律师先前的担心。许多读者还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是否算是工伤的问题上有疑问。
其中一位读者提问说:“我在下班途中去蛋糕店买糕点,在店里脚崴了,这算是工伤么?”饶律师明确表示:“这不属于工伤。虽然当事人下班途中去买蛋糕,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前提,但其受伤的情况却不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因此不能算工伤。”
另一位读者提问说:“我母亲每天骑摩托车上班,有一次她骑的摩托车翻了,因此受伤,这算是工伤吗?”饶律师解释说:“这种情况也不算是工伤。当事人符合‘上下班途中’和‘交通事故’的条件,但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不是工伤。”
从昨天上午10点到11点,有近50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关于工伤的问题,有的读者甚至在上午9点就开始打电话提问了,提前了一个小时。
交通事故工伤获双份赔偿
饶律师表示,最高法出台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各种问题,使得以前在工伤案件中,原告被告方争议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有了最终的答案,这其实是对劳动者的进一步保护。
饶律师举例说,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到底应该按照交通事故赔付还是工伤赔付?这在以前,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就是哪一方赔偿高,就按照哪一方赔偿。而在《规定》出台实施后,当事人既可以获得来自交通事故保险方面的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是双份赔偿,“其实这方面内容,早在2011年我市就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性规定。对工伤中的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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