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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烟台晚报  来源:烟台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2日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于“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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