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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两小时上班加班后去吃消夜 途中受伤均可算工伤

作者:黄晓晴 凌蔚 邱小华  来源:羊城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9日

 訚勇是佛山市崇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名模具工,2011年3月8日晚上,他加班到21时30分。当晚21时35分左右,他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步行去外面吃消夜,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交警认定,他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崇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南海区政府撤销了南海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訚勇不服,最终他选择到法院起诉。2012年中,禅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南海区政府的决定。

  说案: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公司食堂一般会为加班员工提供夜宵,但案发当天,该食堂未提供夜宵。訚勇是模具工,当天加班进行了3小时的体力劳动,在公司未提供夜宵的情况下,其视自己身体的需要,下班后步行外出吃夜宵符合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路线、完成准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进行日常生活习惯或合理需要的事项等过程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本案,南海人社局认为是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并无不妥,不属于对“上下班途中”的范围无限扩大。因此,訚勇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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