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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工人上班时间早退遇车祸 依然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3日

山东省临沂市民孙某系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6月27日,其提前10分钟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一面包车相撞,送至医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孙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2013年4月28日,孙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部门经调查确定孙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孙某未经批准私自提前下班,属于擅自离岗,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遂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发生事故当天虽早退,但早退仍属上下班途中,不影响孙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孙某虽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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