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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受伤,属工伤?

作者:张雅婷 梁尚柱  来源:湛江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5日

退休后被返聘,工作中受伤

市民陈先生今年61岁,退休前是市某建筑公司高级建筑工程师,去年7月办理退休。今年3月受单位邀请,重新回到原来的建筑公司工作,负责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指导。

国庆前夕,陈先生在施工现场查看施工情况时摔倒,导致小腿骨折。他在医院住院一个月后回家休养,住院期间公司支付了医药费,但没有为他申报工伤和支付其他费用。“请问单位应该为我申报工伤吗?除了医药费,单位还应该支付我哪些费用?”陈先生问道。

记者跑腿>>>

陈先生受伤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

记者就陈先生的情况向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的工作者咨询,法律援助团的工作人员认为,陈先生退休后再工作,他与建筑公司不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该公司存在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陈先生受伤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并不是所有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都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陈先生以及到达了退休年龄,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陈先生的情形是不能再认定为工伤的,是不受到我国工伤有关规定的保护的。

律师说法: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陈先生应如何维护权益?像陈先生这种退休的人员再参加工作受伤了,有没有受到法律保护呢?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陈先生因工作收到伤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陈先生如果与该公司签订有关工作受伤的处理协议,应按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协议的,陈先生可与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陈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支付工资、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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