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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骑电瓶车摔伤,属不属于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26日

临海黄女士,下班途中骑电瓶车不慎摔倒受伤,她认为这属于工伤,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书而不予认定工伤。黄女士不服,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法庭。
        今年4月的一天,黄女士被公司要求加班。当晚8时左右,她下班骑电瓶车回家,途经椒江前所街道松浦闸路段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头脑部多处受伤,左眼失明。黄女士受伤后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因无钱支付高额医疗费,住院两个月后提前出院。事故发生后,黄女士上班的药业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主动去申请工伤认定。
        8月底,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女士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造成其受伤,黄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9月中旬,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发生交通事故并本人负全责的不构成工伤”的规定,以及黄女士受伤情形也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黄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加班后身体不太舒服,加上雨天路滑才导致事故发生,这中间并没有造成任何国家和个人的损伤,怎么能定义为“交通事故”并且根据“全责”认定书而认定她不属于工伤呢?她认为自己摔伤应该属于意外,而在上下班途中意外摔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几番协商后,她都得不到想要的结果。她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围绕着“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一矛盾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含在“车辆”范畴,受伤路段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的经过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同时,黄女士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黄女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日前,临海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件,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判决。此案后经承办法官协调,黄女士获得了药业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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