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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女子下班会朋友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不属工伤

作者:任溢斌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04日

下班后去朋友处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3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对原告高女士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平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10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况下,高女士从公司去朋友处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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