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
我们是福建一家国营企业。今年三月份,我公司组织职工开展兵乓球比赛,各车间组队参赛。在一场比赛中,一位岁数较大的职工向某扑球时不小心跌倒,把右肘摔伤,造成骨折。请问:公司组织兵乓球赛等活动受伤应该算工伤吗?
福 建 吴毅月
吴毅月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职工向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这项规定,工伤应满足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贵公司组织兵乓球赛活动,并要求各车间组队参加,使得比赛成为工作内容之一,职工在参加比赛时受伤,应视为与工作有关,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向某的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希望今后贵公司在组织活动中加强
,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活动现场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