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化工厂技术员赵某,前不久被派往外省一家化工厂学习。在此期间,赵某就住宿在化工厂安排的宿舍里。一日,赵某在宿舍休息,下地走动时,不慎将室友未按规定而随手摆放在地上的一壶开水碰倒,开水将赵某的双脚烫伤。受伤后的赵某只好返回家乡医院治疗。他让家人向工厂要求申报工伤,好支付相关医疗及看护等待遇。考虑到赵某受伤是发生在外出培训的宿舍里,厂里认为这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因此拒绝为赵某申报工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得认定为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里没有把职工外培受伤,列在不得认定为工伤范围之内。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照上述规定,赵某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