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基础知识>>正文

伤在会议组游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26日

  案例
  张系是一家大型物资集团公司采购处的业务主管,前不久参加了一个订货会。按惯例,会议举办方不但车接车送、宴请,还组织了外出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张某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腿部骨折。张返回单位后以“旅游也是开会的一部分”为由,要求集团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集团公司劳资部门认为职工外出开会时的旅游活动并非公务活动,因此张某在旅游爬山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同意为张某申报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两条对予以工伤认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穷尽所有工伤的情形。开会旅游尽管不是公务活动,但毕竟是会议组织的。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出发,再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发布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四、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的答复:“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⑨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 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⑩ 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可以享受因工待遇。”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应当给张某申报工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