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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6日

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分散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75号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依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陕、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统一核算。

(四)、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一类行业费率中的0.2%为准,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六)、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2016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

(七)、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九)、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咸阳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按照省人社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了做好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咸阳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咸工伤办[2016]06号)。

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根据《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15]320号)精神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实施层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市属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均在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区)属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在所属县(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时应填写《咸阳市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编制本(原件和复印件);

3、财政部门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4、咸阳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确认表及电子版导入花名册;

三、缴费基数、费率标准

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一类行业费率的0.2%为准,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四、其他事项

1、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年初由财政一次性划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参保后的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每年元月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年审工作。

参保后的市直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需及时向市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报备。

2、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临聘人员,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办理参保,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予以缴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3、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就诊按照《咸阳市工伤职工就诊管理暂行规定》(咸工伤办发[2005]03号)执行。

4、驻我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属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工伤待遇的支付时间从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计算。新成立的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5、驻我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县(区)属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新成立的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保登记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6、机关和参照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2015年12月31前发生工伤的,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

7、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异议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

8、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人社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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