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受理条件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报材料
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理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停工留薪期确认:单位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材料完整的当日办结。
3.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12个月,仍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企业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