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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6日

盐城晚报讯日前,亭湖区人民法院在盐城师范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本次庭审的案件是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行政案件,原告盐城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贾先生作出的工伤行政确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对第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全体学生观摩了本次案件审理。

工人上下班途中受伤到底是否属工伤?盐城晚报记者为此采访了亭湖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郑朝芳法官。郑法官介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第三人贾先生在2015年3月9日晚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上班途中”成为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庭审中,原被告、第三人据理力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案件目前还没有最终审理结果,但同学们全神贯注,并做好笔记,通过观摩,对课本上的法律知识有了更加直接、生动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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