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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被打已获赔还能否申报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7日

 市民徐某为某公司保安。2015年3月7日,徐某当班的一天晚上,一辆车打算进入该公司停车,徐某予以拒绝,司机蛮横无理,将徐某殴打致重伤。
  事后经公安部门调解,徐某从侵害人处获得了部分民事赔偿。但事故给徐某造成一笔巨大的医疗费用,且影响了他的正常工作。但是单位既没有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又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徐某迫于无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

  ◎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本案中,焦点在于徐某在获得了民事赔偿后是否还有主张其工伤认定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实,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案例中,徐某获得的赔偿是其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从本质上不影响其继续要求主张工伤认定的权利;前者所维护的是徐某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后者所维护的是其作为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两者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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