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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挡不住工伤认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17日

 不签合同受伤照样获赔


 

  2015年6月,孟某到新疆某建设有限公司一工地打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孟某)在工地上干活时应注意安全,出了事故,甲方(建设公司)概不负责”。因此,建设公司也没有为孟某交社会保险费。9月23日,孟某干活时不慎被木板砸成重伤,被工友送往医院治疗。

  孟某认为自己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建设公司则称,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免责协议”也说得很明白,孟某受伤是其自己不小心所致,公司不承担责任。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孟某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后经鉴定,孟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

  孟某向乌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其与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各项赔偿共计26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后,建设公司向孟某支付工伤待遇等合计21万多元。

  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与建设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社会保险费。孟某因公受伤致残,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因建设公司未为其交职工社会保险,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他的工伤待遇赔偿。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向孟某支付两倍工资。

  据此,法院判令建设公司向孟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万元。


 

  说法:工伤索赔四步走


 

  在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大多数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导致他们受伤后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且,工伤认定程序复杂,加大了维权难度。

  “有些用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要求劳动者签订免责协议,这种免责协议是无效的。”乌市沙区法院法官李莎莎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就“逃不了”。

  李莎莎介绍,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正常情况下要分四步走。

  首先,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期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其次,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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