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先生:我是一名快递员,前阵子我开电动车去送快递,在返回快递公司拿货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我自己也受了伤。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在受害方的赔偿情况已经解决了,因为我也受伤了,就向公司申报工伤,可是却被告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不能认定工伤。请问这个说法正确吗?
律师点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第14条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快递员职务的工作特点,张先生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大部分时间都在道路上送快递,因此交通道路应该视为他的工作场所,其因为在运送快递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属于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受伤,依据上述条例,不论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快递公司都应该认定张先生受伤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由于张先生系在返回快递公司拿货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非系因在上下班途中,故快递公司不能依据该条认定张先生不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