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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防汛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31日

 问:我是某村委会主任,为做好今夏的防汛工作,我们这里各乡镇、村都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村、镇干部都是包片人和责任人,只要在片区内出现溃堤或救助灾民不力,就要被追责。因此,大家都不分白天黑夜的巡查。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和其他责任人在巡查途中,我不幸被石块绊倒跌伤。经医院诊断,我两处软组织受伤、右小腿骨折。请问,我的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    王成
  答:你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认定工伤应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职工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而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6条和第11条分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由此可见,村委会不是企业、事业单位,村干部也不是政府雇员,而且村干部也不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因此,村干部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也非雇佣关系,村干部也无法提供与该村委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总之,现阶段,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
  村干部在执行村里事务时受到损害,目前只能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来寻求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你在防汛巡查工作中被石块绊倒,应当属于没有侵权人的情形,你可以请求村委会或乡镇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村干部“官”虽小,但承担着千头万绪的工作,在维护治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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