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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工伤的误工费该怎么算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1月24日

 中年村妇为企业职工做饭,却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事后,由于赔偿金额问题,她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庭审却对赔偿金中的误工费金额产生了分歧,由此催生出了四种计算方法,到底原告的误工损失怎么算?
  
  争议 :
  
  车祸后误工费用成庭审重点
  
  45岁的潘女士受雇于某企业三年有余,负责为企业内20余人做饭,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地点在某村村部,住在自己家中。今年2月6日,潘女士在回家路上被宋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在医院住院治疗33天。9月8日,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潘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潘女士多次与宋某进行协商均未果,遂将宋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宋某认为,潘女士为他人做饭每月工资1000元,其误工工资应按每月1000元计算。而关于潘女士的误工费该如何计算,法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潘女士受伤前每个月工资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潘女士受伤前每个月工资1000元,但她在企业包吃,且居住在自家,业余时间做家务,其工资标准应该按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潘女士受伤前每个月工资1000元,虽然工资标准较低,是其自愿为企业工作,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误工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种意见认为,潘女士长时间从事工资较低的工作,其误工费应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说法 :
  
  分为两部分分别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该规定针对的是有收入的人群,包括有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的人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而相关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于潘女士这样长期报酬偏低的人群应如何计算误工费。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误工费的计算可以灵活处理。
  
  结合本案情况,主审法官基本按照第二种意见进行了审判,理由是:首先,潘女士是就近工作,可以业余时间照顾家务,担负着家庭主妇的职责,其务工收入不是其全部收入来源,其从事家庭主妇的工作也应该计算报酬,若仅以其本人较低收入而对其误工费的主张不予赔偿,显失公平,且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潘女士从事家务劳动应当获得价值体现。因此,潘女士从事家庭主妇方面的误工费也应该计算在内。其次,对于家庭主妇的误工费参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因家庭主妇并非一种行业,其日常工作繁杂且无法量化,所以对家庭主妇误工费赔偿标准也存在不同观点。本案中,潘女士的工作应该由两部分组成,对于潘女士的误工费也应该按两部分计算,一部分是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是其担负着家庭主妇职责的适当报酬,因其居住在农村,其两部分相加应不低于农林牧渔业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获赔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2万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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