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徐先生所在公司参与了一个大型公益组织开展的森林公园赛跑活动,要与其他几家公司一起竞赛。这次比赛明确,团体名次第一名的企业,能够得到下一次活动的冠名权。徐先生也被公司编进了参赛团队中。不料,在活动中,他的脚踝扭伤了,一个多星期没能上班。等他上班之后到了月底结算工资的时候,他发现自己在家养伤的那几天,在考勤表上记成了“病假”,工资也相应减少了。徐先生很不满,他找到人力资源部王经理理论,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按全勤发放当月工资。王经理却说,徐先生是在户外跑步时受伤的,并非是在工作岗位上,不能算工伤,但体恤他是在为公司参加竞赛受伤的,公司可以为他报销医药费。
徐先生认为,医药费和全勤工资,自己一样都不能少。在反复要求仍被拒绝后,徐先生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自己可否通过申请工伤认定“逼”企业给他应得的权益保障。监察员了解情形后告诉徐先生,他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徐先生是受公司指派参加竞赛,且竞赛的结果与公司的荣誉相关,当然可视为他当时是在公司临时设置的工作岗位上,受伤应视为“工作原因”。即使他的伤情很轻,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将养伤期间视作停工留薪期,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徐先生的合理治疗费用,也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公司支付。
为了帮助徐先生,监察员与王经理进行了沟通。在了解法律规定后,王经理很快代表公司答应马上补足徐先生的当月工资,并妥善处理后续的工伤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