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的丈夫闫某在上班时发病,回家后病情加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丈夫未被认定为工伤,师某于是向法院起诉。昨天,石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梁剑峰告诉记者,他近日审结了这起不服不予认定工伤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师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5年10月13日,家住石龙区的闫某在某焦化有限公司上下午4点班,当晚23时许,闫某感到头晕胸闷,就向当班领导报告,当班领导让闫某暂时脱离工作到办公室休息,24时闫某签退离开单位。到家后,闫某病情加重,于10月14日6时50分左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0月14日,闫某所在公司向石龙区人社局提交事故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石龙区人社局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焦化公司表示不服,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石龙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师某认为,其丈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仍坚持在岗直至下班,因此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于是把市人社局及石龙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认定为工伤。
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应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要件。河南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视同工伤作出了明确说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把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