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职工,上班时间为8:00.服饰公司要求职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以此作为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去年6月,王女士7:45进入公司大门后,在准备去二楼打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出院后,王女士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王女士受伤时还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王女士只好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班打卡应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此时摔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其次,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单位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所以,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前后摔伤的,依法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