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沙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纺织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11月13日7时许,沙某在上班途中被车辆撞伤。沙某住院治疗21天,公司承担了全部医疗费。交警部门认定,沙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沙某出院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2016年3月5日,沙某通过EMS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沙某就有关伤残待遇问题和公司多次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沙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5万元。
对沙某的请求,公司在庭审答辩中予以了拒绝,理由是沙某的伤残待遇应当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不应由公司支付,公司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该刨除沙某从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获得的赔偿,沙某不应重复享受伤残待遇。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答辩称沙某的各项工伤待遇应当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无相关法律依据。除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支付外,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待遇争议是可以分别向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纺织材料公司应当依法向沙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519元,同时向沙某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共计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3457.5元。至于沙某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双方已经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纺织材料公司应当协助沙某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予以核算报销支付。